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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23:46:57 GMT -6
环境的法律 斯帕卡确实,当今环境领域最重要的讨论之一是是否可能使环境许可更加灵活。其背景始终是寻求刺激经济活动,使获得环境许可证变得更容易,甚至变得不必要。 尽管存在一些反对声音,但事实是可以而且应该寻求灵活性,因为效率是公共行政的宪法原则之一[1]。除了寻求改善公共机构和机构的明显义务外,不言而喻的是,1988 年联邦宪法规定,在环境问题上,要求必须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成比例[2]。 然而,这样做是有限制的,因为抑制或削弱环境控制系统是违宪的。主要法律第225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为确保环境权的有效性,公共当局有责任“控制技术、方法的生产、商业化和使用”以及对生命、生活质量和环境构成风险的物质” [3]。不能忘记的是,许可证被专门的理论确定为巴西最重要的环境控制机制[4]。 由于它的目的是使《大宪章》第 225 条的规定具体化,该条将环境作为一项分散的权利和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许可的灵活性必须主要体现在工具方面。就物质方面而言,只有在有不妥协环境控制。 的技术证明的情况下,它的促进才能发生,因为保护基本生态过程、生活质量、健康等价值观都受到威胁。 错误尝试灵活性的最大例子是将实际或潜在污染活动的环境许可证豁免要求制度化,这与上述第6,938/81号法律第五节和第10条相矛盾[5]。事实上,只有当环境机构 WhatsApp 号码 在具体案例中发现相关活动无法产生与社会相关的污染时,才可以豁免(参见上一篇文章)。 因此,与其说环境许可更加灵活、便利,不如说“精简”更合适,因为这种表达可能会导致误解。按照这个想法顺序,可以引用以下简化环境许可可能性的例子: 将事先许可纳入安装许可 巴西环境许可中的规则为三阶段模式,根据第99.274/90号法令第19条和Conama第237/97号决议第8条,分为初步许可阶段、安装许可证和操作许可证。活动的地点和设计在第一阶段获得批准,从而证明其环境可行性,这就是为什么它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尽管如此,事实是设计许可得到了照顾。 因为原则上事实世界没有变化。因此,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将其纳入安装许可证的初步阶段,就像在第 88,351/83 号法令(第 6,938/81 号法令第一个规范)发布之前的一些州所发生的那样,该法令可以采取证书或技术报告的形式经主管机关批准。这应该有助于减少官僚主义,同时又不影响环境控制的质量。重要的是要记住,在该国实施环境许可之初,主要模式没有规定事先许可,因为它反映了美国模式,仅涵盖相应的安装许可和运营许可。 续签时的自我声明许可 自我声明环境许可的诞生受到所得税支付系统的启发,当纳税人将信息直接传递给联邦税务局时,该信息最初被视为真实。但事后,该机构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比对,要求澄清,甚至因信息不正确而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显然,在环境法中吸收这一制度是有问题的,因为环境损害往往是不可逆转的或难以逆转的,这是基于预防和预防的原则。事实上,除非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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