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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Apr 2, 2024 22:00:54 GMT -6
聯盟不能拒絕聯邦區政府在國內外發放貸款的授權。該決定是聯邦最高法院於本週四(2011 年 13 月 13 日)在為原始民事訴訟做準備的預防行動中做出的。 根據該決定,區政府可以向安第斯開發公司(CAF) 借款6,000 萬雷亞爾,為水計劃提供資金,從聯邦儲蓄銀行借款3,300 萬雷亞爾,為巴西市政行政管理和財政支持國家計劃(PNAFM ) 提供資金還與 Caixa 合作提供 7,200 萬雷亞爾用於供水增長加速計劃,並與世界銀行合作提供 1.3 億美元。 工會對 DF 政府實施限制,表示地區商會未能遵守《財政責任法》(LRF) 第 20 條第 II 款 a 項規定的支出限額。根據規定,國家用於立法機關的支出不得超過其收入的3%。由於地區審計法院 (TCD) 的原因,DF 商會超出了該值。國庫秘書 黎巴嫩 電話號碼 處表示,「根據個人觀察,存在不服從LRF的情況」。 報告員塞爾索·德梅洛部長接受了DF政府的論點,即它沒有超出支出限額。對他來說,TCD與立法院之間存在爭議。 “不可能考慮履行所承擔的義務的可能性”,部長評論道。他表示,「我們在這些記錄中所掌握的內容嚴格來說只是一種假設,其中似乎明顯違反了超越義務和法律制裁的憲法原則」。 塞爾索·德梅洛表示,「DF的立法權具有憲法自治權,這意味著相關責任,其法律制裁不能超越地區議院和地方審計法院的範圍,達到地區行政權,而且,聯邦區全體人口,這並沒有導致任何類型的不遵守LRF 規定的審慎限制的情況」。 他回憶說,整個聯邦區的人事開支都在最高限額之內——佔收入的60%。該部長表示,區政府為公共政策提供貸款的態度是毫無疑問的。 因此,他認為,「現在,由於法律解釋的變化,拒絕透過財政部國庫秘書處獲得聯盟的授權/認可來執行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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